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1 年判字第 259 號
判例要旨
本件文書證物始終在再審原告持有中,且於前訴訟程序中隨時均可提出,乃明知有此有利之證據而怠於使用,直至原判決確定之後,始行提出,自與發見新證據之意義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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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文書證物始終在再審原告持有中,且於前訴訟程序中隨時均可提出,乃明知有此有利之證據而怠於使用,直至原判決確定之後,始行提出,自與發見新證據之意義不符。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