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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1 年判字第 259 號

日期 61 年 07 月 17 日

判例要旨

本件文書證物始終在再審原告持有中,且於前訴訟程序中隨時均可提出,乃明知有此有利之證據而怠於使用,直至原判決確定之後,始行提出,自與發見新證據之意義不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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