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年判字第 272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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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年判字第 272 號
判例要旨
稽徵機關應依所得稅法第 78 條第 1 項規定填送核定稅額通知書,而乃填發繳款書,使納稅義務人不能明瞭各計算項目之核定數額是否有誤,即屬稽徵機關先已違背法定稽徵程序,納稅義務人對此自得不申請復查,而逕提起訴願,請求撤銷原處分,由原處分機關另行填送核定稅額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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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徵機關應依所得稅法第 78 條第 1 項規定填送核定稅額通知書,而乃填發繳款書,使納稅義務人不能明瞭各計算項目之核定數額是否有誤,即屬稽徵機關先已違背法定稽徵程序,納稅義務人對此自得不申請復查,而逕提起訴願,請求撤銷原處分,由原處分機關另行填送核定稅額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