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各縣市警察局及衛生局,依其組織規程規定,均屬縣市政府之機關,人民如不服各該局之處分而提起訴願,依照訴願法第三條比照第二條之規定,應向其直接上級官署之縣市政府為之。如不服其決定,始得向省政府提起再訴願。本件原告因違反醫師法事件,不服台南縣衛生局所為之處分而提起訴願,自應向台南縣政府為之,原告係向臺灣省政府衛生處處長及臺灣省政府主席提起訴願,不問其真意究係向臺灣省政府衛生處,抑向臺灣省政府提起訴願,其訴願要非合法。
廢 58 年判字第 275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58 年 08 月 04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23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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