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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4 年判字第 277 號

日期 54 年 12 月 30 日

判例要旨

被告官署就系爭土地不合逕為移轉登記之規定,以及所以未能辦理之事實,通知原告,並非本於行政權而對原告為何行政行為,顯於原告權益不生具體的法律上效果。原告前就同一事實提出訴願及再訴願,均被決定駁回。乃於事隔兩年之後,又請求逕為移轉登記,被告官署以前項通知說明無法辦理,核其所敘述之理由,與前案所據以拒絕原告請求逕辦移轉登記之理由相同,尤不能視為另一新的消極行政處分,原告自無對之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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