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年判字第 283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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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年判字第 283 號
判例要旨
原告所提起行政爭訟之原處分,已因被告官署遵照臺灣省政府財政廳令予以更正而不復存在,原告仍對之為行政爭訟,顯非有理。而關於該項廳令所示比照「其他化工製品製造業」之利潤計課原告所得稅是否合法適當,則非原告在本件行政爭訟中所得爭執。原告如對被告官署遵照該項廳令所為更正處分有所不服,祇能於法定期間內另行提起訴願,要不得對於已不存在之行政處分,仍為行政爭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