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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1 年判字第 290 號

日期 61 年 08 月 07 日

判例要旨

當事人以發見未經斟酌之證據為理由而提起再審之訴者,必該證據若經斟酌,可受較有利之裁判,始得為之。再審原告提出之警察派出所訊問筆錄,核與要證事實無關,縱經斟酌亦不能使其受有利之裁判,自不足據為再審之原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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