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法院執行拍賣原告之不動產而移轉該不動產之所有權,經法院囑託為權利移轉登記時,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地政機關自應受理登記。原告主張執行法院辦理拍賣之程序有瑕疵一節,係屬執行異議之問題,不能以此即認為拍賣無效而謂地政機關不應受理登記。該管地政事務所於受理登記後,因限期命原告繳銷原所有權狀而原告拒不遵行,經報由被告官署將該原所有權狀公告作廢,核與土地法第七十五條註銷原發土地權利書狀之規定,尚無不合,自不能指為違法。
58 年判字第 293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58 年 08 月 18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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