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1 年判字第 293 號
判例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所稱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係指前訴訟程序中已存在之證物,因當事人不知有此,致未能提出使用,現始知之而言,此與已經提出使用而為法院或行政官署摒棄不採之情形迥然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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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所稱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係指前訴訟程序中已存在之證物,因當事人不知有此,致未能提出使用,現始知之而言,此與已經提出使用而為法院或行政官署摒棄不採之情形迥然有別。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