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係掌理全國行政訴訟審判機關,此為行政法院組織法第一條所明定。如係訴願事件,應由訴願法第二條各款規定之官署管轄,不在本院職掌範圍之內。
44 年裁字第 3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44 年 02 月 21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89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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