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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年裁字第 30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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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8 年裁字第 30 號

日期 48 年 06 月 19 日

判例要旨

關於人民私權之確定,係屬國家司法權之範圍,關於祭祀公業派下之證明,非行政機關權限內之事項。臺灣省內各鄉鎮公所,縱令有沿襲以往習慣,辦理祭祀公業派下證明之事,但其非屬國家行政機關委任行政事項,殊為顯然。再審被告官署拒絕為再審原告證明之通知,自不能認為有行政處分之性質,不得對之提起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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