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共同聲請,非有特殊情形,不許單獨為之,此在土地登記規則第十七條規定甚明,此項規定,於土地權利之塗銷登記,應亦有其適用,此參照同規則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四條之規定,而可自明。原告聲請塗銷典權登記,既無不能覓致對方共同聲請之特殊情形,自無從允許由其單獨聲請辦理,原處分予以拒絕,於法難謂有違。
廢 52 年判字第 318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52 年 11 月 29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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