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行政訴訟法第六條第四款規定,評事曾參與該訴訟事件再審前之裁判者,應自行迴避,但以一次為限,係指該訴訟事件經裁判後提起再審,曾參與再審前裁判之評事,不得參與第一次再審之裁判而言。其後迭次聲請再審,曾參與該訴訟事件再審前及迭次再審裁判之評事,即無同法第二十八條第四款之適用。
65 年裁字第 327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65 年 08 月 26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91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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