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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7 年判字第 33 號

日期 47 年 07 月 18 日

判例要旨

行政官署代表國家處理公產,人民對之如有爭執,無論主張私有抑或主張應由其優先承購,均屬普通民事訴訟範圍。不得藉行政救濟程序,為私權關係之請求。本件原告主張系爭之國有特種房屋係其自行遷住,向被告官署請求准其繳款優先承購,未遂所願,即藉訴願程序主張有優先承購之權益,茲復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定其有優先承購權,其起訴自顯屬無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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