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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8 年裁字第 36 號

日期 48 年 08 月 10 日

判例要旨

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始得對於本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若並無法定再審之原因,而徒就法律上之見解,與原判決為不同之主張,自難認其再審之訴為合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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