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1 年裁字第 36 號
判例要旨
當事人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固得對本院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但所謂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係指在前訴訟中不知有此項證物或不能利用此項證物,今始發見或始得使用者而言。再審原告提出之原案訴願再訴願決定,原未可視為證物,另案訴願決定,亦於前訴訟進行中早已存在,而非今始知其存在或始得予以利用之情形,自與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之規定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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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固得對本院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但所謂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係指在前訴訟中不知有此項證物或不能利用此項證物,今始發見或始得使用者而言。再審原告提出之原案訴願再訴願決定,原未可視為證物,另案訴願決定,亦於前訴訟進行中早已存在,而非今始知其存在或始得予以利用之情形,自與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之規定不合。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