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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2 年判字第 361 號

日期 52 年 12 月 30 日

判例要旨

參加人之召集該項股東會,既非合法,則其由此非法召售會議所為董事長選任之決議,自亦屬非法,不能承認其效力。若謂該次召集程序非法而應補正,另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由參加人請求董事召集股東臨時會,董事於十五日內不為召集時,由參加人呈經地方主管官署許可,自行召集,則依此召集,必須另行舉行股東會議,由此會議另行為選任董事長之決議,不能將前次非法召集之股東會所為決議選任,全部保留,僅將召集程序補正,即可使該項非法會議所為非法決議,發生效力。再訴願決定認為參加人祇須補正關於董事長之選任之股東會召集程序,即可聲請為董事長變更之登記而主管官署即應予照准,其法律上之見解,非無可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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