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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8 年判字第 371 號

日期 58 年 10 月 20 日

判例要旨

不動產之買賣契稅,係就不動產買賣之債權契約行為而課徵,並不以完成不動產所有權移轉取得之物權行為為其要件。故買賣行為一經發生,即應投納契稅。至該買賣契約以後是否履行,既與契稅納稅義務不生影響,自亦不因其後買賣契約解除而可請求退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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