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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年判字第 3900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88 年 11 月 18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50 頁

按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得由地政機關代管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者,其立法目的在防止繼承人逾期怠於申辦繼承登記,故倘繼承人逾期未申辦繼承登記係有正當原因時,即無本條規定之適用。本件原告係因稅捐機關久未核定遺產稅,無法繳納並提出遺產稅繳納證明書,致無法辦理繼承登記,被告未斟酌此項原因,遽命將原告應繼承之土地及建築物代管,顯然有違上開規定之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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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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