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4 年裁字第 4 號
判例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載當事人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係指在前訴訟程序中,不知有此證物或不能利用此證物,近始知之或近始得予利用者而言。若在前訴訟中已經提出,並為審判時所已經斟酌之證物,即與該款之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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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載當事人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係指在前訴訟程序中,不知有此證物或不能利用此證物,近始知之或近始得予利用者而言。若在前訴訟中已經提出,並為審判時所已經斟酌之證物,即與該款之規定不符。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