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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年判字第 40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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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9 年判字第 40 號

日期 49 年 05 月 20 日

判例要旨

懲治走私條例係刑事特別法,關於走私行為之處罰,為刑罰之制裁。海關緝私條例為行政法規,關於私運貨物進口行為之罰金及沒收貨物,乃行政上之處罰。二者性質不同,分別依照規定予以處罰,於法並無限制,不生重複之問題。姑無論本件原告於走私刑事案件並未受罰金之判決,縱令曾受判決罰金,亦屬依特別刑法規定所處之財產刑,不能因此而免依行政法規所處之罰金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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