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年判字第 417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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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年判字第 417 號
判例要旨
營利事業向未依法辦理設立登記之營利事業進貨或給付報酬,而以虛設行號之統一發票作為進貨憑證者,應責令其賠繳行商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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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向未依法辦理設立登記之營利事業進貨或給付報酬,而以虛設行號之統一發票作為進貨憑證者,應責令其賠繳行商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