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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2 年判字第 44 號

日期 42 年 12 月 25 日

判例要旨

按行政機關出售國有財產,雖係基於公法為國家處理公務,而其所為之出售行為,則係代表國庫與承購人間訂立私法上之買賣契約,應適用私法之規定。如因此發生私權爭執,則應依法向該管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求解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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