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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4 年判字第 44 號

日期 54 年 02 月 12 日

判例要旨

原告為臨街居民,以被告官署拓寬道路,勢須折除其房屋,並將基地讓出,對其權利有所損害,遂申請停止此項拓寬工程,被告官署通知不准,即係予以消極的行政處分,足以影響其權利。原告不服而提起訴願,按之訴願法第一條規定,不得謂為不合。此種情形,並非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對其權益之維護,有所建議或要求,自難認其應依請願法請願而不得提起訴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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