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4 年裁字第 45 號
判例要旨
提起行政訴訟,應於訴狀記載起訴之事實理由證據,為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四款所明定。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於訴狀記載起訴之事實理由證據等項,經本院審判長裁定限期命其補正,乃原告逾限已久,迄未補正,其起訴自難認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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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訴訟,應於訴狀記載起訴之事實理由證據,為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四款所明定。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於訴狀記載起訴之事實理由證據等項,經本院審判長裁定限期命其補正,乃原告逾限已久,迄未補正,其起訴自難認為合法。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