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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0 年判字第 48 號
判例要旨
(一)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得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係指因行政官署之違法處分致損害其權利依法得請求損害賠償者而言
(二) 訴願係人民因行政官署之違法或不當處分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時請求救濟之方法訴願官署自不得於其所請求之範圍外與以不利益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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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得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係指因行政官署之違法處分致損害其權利依法得請求損害賠償者而言
(二) 訴願係人民因行政官署之違法或不當處分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時請求救濟之方法訴願官署自不得於其所請求之範圍外與以不利益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