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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1 年裁字第 52 號

日期 51 年 07 月 27 日

判例要旨

再審原告提出之證物,均經於前訴訟中使用,而非今始發見或始得使用之證物,殊與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之情形不符,自不得據以提起再審之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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