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1 年裁字第 52 號
判例要旨
再審原告提出之證物,均經於前訴訟中使用,而非今始發見或始得使用之證物,殊與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之情形不符,自不得據以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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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原告提出之證物,均經於前訴訟中使用,而非今始發見或始得使用之證物,殊與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之情形不符,自不得據以提起再審之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