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1 年判字第 53 號
判例要旨
當事人主張事實須負舉證責任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其主張事實之證明自不能認其主張為真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當事人主張事實須負舉證責任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其主張事實之證明自不能認其主張為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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