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年判字第 53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31 年判字第 53 號日期 31 年 11 月 29 日判例要旨當事人主張事實須負舉證責任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其主張事實之證明自不能認其主張為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