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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年判字第 53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35 年 12 月 31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800 頁

依水利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共同取得之水權,因用水量發生爭執時,主管機關得依用水現狀,重行劃定之。本件因水量分配問題,經再訴願官署決定兩村各得水量之半,輪流放用二日,週而復始,自難指為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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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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