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水利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共同取得之水權,因用水量發生爭執時,主管機關得依用水現狀,重行劃定之。本件因水量分配問題,經再訴願官署決定兩村各得水量之半,輪流放用二日,週而復始,自難指為不合。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