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年判字第 54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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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6 年判字第 54 號
判例要旨
(一)行政官署之處分書在現行法令原無一定形式之限制
(二)訴願自官署之處分書或決定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之逾期而提起之訴願自為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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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官署之處分書在現行法令原無一定形式之限制
(二)訴願自官署之處分書或決定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之逾期而提起之訴願自為法所不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