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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8 年判字第 58 號
判例要旨
政府與人民間之租賃關係,與私人間之租賃無異,其因租賃關係所發生之爭執,均屬普通民事訴訟範圍,不得提起行政爭訟。本件兩造間原決定由被告官署 (台南市政府) 建造二樓攤位,由原告承租,嗣被告官署依照該市市議會之決議,變更建築計劃,一律建為平房,由原告優先配受承租,顯係就原訂租約之內容,有所改變。原告對之有所爭執,既純屬私權關係,自不許循行政爭訟程序以求解決。而被告官署之通知,僅在告知原告依照市議會決議該市場以建平房為原則之事實,尤非基於公法關係所為之行政處分可比,原告自不得對之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