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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年判字第 580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59 年 11 月 30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164 頁

訴願法第一條所稱之處分,係指官署本諸行政權之作用,就特定事件,對於特定個人所為發生公法上效果之處置而言。若官署基於政策所為一般性之措施,其對象既非特定之個人,自非上開規定所稱之處分。人民如有意見陳述,應依請願法之規定或一般陳情之方式,表示其願望,要難依行政救濟程序謀求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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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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