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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7 年判字第 6 號
判例要旨
私立中等學校校董會發生糾紛,以致無法選聘校長時,得由教育廳選派合立格人員充任,仍冊報省府備案,此為臺灣省公立及私立學校校長任免規程第三條第二項所明定。本件再審原告董事會 (私立淡○中學董事會) 因發生糾紛,致無法選聘繼任校長,被告官署 (臺灣省政府教育廳) 為免貽誤在校學生之學業起見,乃函請台北縣政府暫時遴員前往該校整頓校務,並派員協助指導,按之上開規定,此項處分,自難指為違法。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雖非無再審理由,但綜核案情,原處分既無不合,本院原判決將原告之訴駁回,要屬正當,依法仍應駁回再審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