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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年判字第 602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62 年 12 月 17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245 頁

鋼鐵同業按進口原料數量繳交之合作基金,得以當期進貨費用列支,仍併同當期進貨成本核計損益。其領取之外銷產銷平衡金,則屬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二類製造業之非營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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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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