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鐵同業按進口原料數量繳交之合作基金,得以當期進貨費用列支,仍併同當期進貨成本核計損益。其領取之外銷產銷平衡金,則屬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二類製造業之非營業收入。
62 年判字第 602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62 年 12 月 17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245 頁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62 年判字第 602 號」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