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對於本院判決,固得提起再審之訴,惟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判決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現行法規相違背,或與解釋判例有所牴觸者而言,至於法律上見解之歧異,再審原告對之縱有爭執,要難謂為適用法規錯誤,而據為再審之理由。
62 年判字第 610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62 年 12 月 19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98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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