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2 年判字第 619 號
判例要旨
凡患傳染病者所需之醫藥費用,依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條之規定,固應由政府負擔,但己向公教人員福利互助會領得眷屬重病醫藥補助費者,自不得仍援前開規定向衛生機關申請再領。良以公教人員福利互助經費,係由政府與公教人員共同負擔,其互助人親屬染患重病已由他方取得補助者,自不能以所具身份不同,而為重複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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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患傳染病者所需之醫藥費用,依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條之規定,固應由政府負擔,但己向公教人員福利互助會領得眷屬重病醫藥補助費者,自不得仍援前開規定向衛生機關申請再領。良以公教人員福利互助經費,係由政府與公教人員共同負擔,其互助人親屬染患重病已由他方取得補助者,自不能以所具身份不同,而為重複之申請。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