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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年判字第 62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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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4 年判字第 62 號

日期 44 年 11 月 21 日

判例要旨

第一則: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移送法院科罰之案件,其應否處罰,屬於普通法院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範圍。

第二則:

訴願法第一條及行政訴訟法第一條所謂處分,係指行政官署單方之行為,發生具體的法律上之效果,直接損害人民之權利或利益者而言 (行政訴訟則以損害權利為限) 。至恐將來有損害其權益之行政處分發生,則不得預行請求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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