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年判字第 66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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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7 年判字第 66 號
判例要旨
黃金條塊及白金錠塊,雖均列為進口稅則中之貨物,但均屬免稅物品,而黃白金之進口,在現行法上亦無加以管制之規定,是攜帶黃白金進口而未報關,自不能認為海關緝私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謂私運貨物進口。又同條例第十六條所謂船舶所載貨物未列入艙口單,其貨物應以船長經手運載者為限。否則雖未列入艙口單,亦難依該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