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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 第 16 條(查緝機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海關緝私,遇有必要時,得請軍警及其他有關機關協助之。
  2. 軍警機關在通商口岸發覺違反本條例之情事時,得逕行查緝。但應將查緝結果,連同緝獲私貨移送海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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