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第 16 條(查緝機關)
- 1.海關緝私,遇有必要時,得請軍警及其他有關機關協助之。
- 2.軍警機關在非通商口岸發覺違反本條例之情事時,得逕行查緝。但應將查緝結果,連同緝獲私貨移送海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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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16條,海關緝私時有必要時,可以請求軍警及其他有關機關提供協助。而軍警機關在非通商口岸發覺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之情事時,可以直接進行查緝,但必須將查緝結果以及緝獲的私貨移送給海關進行處理。 這表示當軍警機關在非通商口岸發現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的情況時,他們有權進行查緝行動。然而,他們必須將查緝結果和緝獲的私貨移送給海關處理。這保證了跨部門的協調合作,以確保有效的緝私行動。 參考資料: 1. 《我國海關緝私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49 2. 《我國海關緝私條例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54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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