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份問題並未提及海關緝私條例第 16-1 條,因此無法提供關於該條的釋義或相關範例。
海關執行緝私,或軍警機關依前條協助緝私或逕行查緝,發現有犯罪嫌疑者,應立即依法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立法理由配合懲治走私條例第一條規定,爰增訂本條,明定海關執行緝私或軍警機關依第十六條規定協助緝私或逕行查緝發現有犯罪嫌疑者,應迅即依法移送主管機關(司法或軍法機關)處理;俾執行人員提高警覺,迅速處理,以免貽誤時機。
配合懲治走私條例第一條規定,爰增訂本條,明定海關執行緝私或軍警機關依第十六條規定協助緝私或逕行查緝發現有犯罪嫌疑者,應迅即依法移送主管機關(司法或軍法機關)處理;俾執行人員提高警覺,迅速處理,以免貽誤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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