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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16-1發現犯罪嫌疑者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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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執行緝私,或軍警機關依前條協助緝私或逕行查緝,發現有犯罪嫌疑者,應立即依法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這份問題並未提及海關緝私條例第 16-1 條,因此無法提供關於該條的釋義或相關範例。

立法沿革 1

(0670519 增訂)

海關執行緝私,或軍警機關依前條協助緝私或逕行查緝,發現有犯罪嫌疑者,應立即依法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立法理由配合懲治走私條例第一條規定,爰增訂本條,明定海關執行緝私或軍警機關依第十六條規定協助緝私或逕行查緝發現有犯罪嫌疑者,應迅即依法移送主管機關(司法或軍法機關)處理;俾執行人員提高警覺,迅速處理,以免貽誤時機。

(0670519 增訂)

配合懲治走私條例第一條規定,爰增訂本條,明定海關執行緝私或軍警機關依第十六條規定協助緝私或逕行查緝發現有犯罪嫌疑者,應迅即依法移送主管機關(司法或軍法機關)處理;俾執行人員提高警覺,迅速處理,以免貽誤時機。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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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緝私條例第 16-1 條規定:「海關執行緝私,或軍警機關依前條協助緝私或逕行查緝,發現有犯罪嫌疑者,應立即依法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緝私條例第 1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關緝私條例第 16-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