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第 17 條(貨物之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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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17條,海關在查獲貨物有違反該條例情事時,應予扣押。如果被查獲的貨物是在運輸工具內且情節重大,為了進一步進行勘驗和搜索,海關可以扣押該運輸工具,但扣押的時間應限於勘驗和搜索所需的時間。 舉例:海關在檢查一艘船時發現了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的貨物,因為情節重大且需要進一步的勘驗和搜索,海關可以扣押該船,但扣押的時間應限於進行勘驗和搜索所需的時間。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230601 制定)
船舶所載貨物,為較艙口單內所列者有短少時,處船長一千元以下罰金,但經證明該項貨物確係在沿途口岸誤卸,或在上貨口岸短裝者,不在此限。
(0620814 全文修正)
海關查獲貨物認有違反本條例情事者,應予扣押。 前項貨物如係在運輸工具內查獲而情節重大者,為繼續勘驗與搜索,海關得扣押該運輸工具。但以足供勘驗與搜索之時間為限。
- 扣押名詞
- 勘驗名詞
- 搜索名詞
(0230601 制定)
船舶所載貨物,為較艙口單內所列者有短少時,處船長一千元以下罰金,但經證明該項貨物確係在沿途口岸誤卸,或在上貨口岸短裝者,不在此限。
(0620814 全文修正)
海關查獲貨物認有違反本條例情事者,應予扣押。 前項貨物如係在運輸工具內查獲而情節重大者,為繼續勘驗與搜索,海關得扣押該運輸工具。但以足供勘驗與搜索之時間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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