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9 年裁字第 7 號
判例要旨
按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始得對於行政法院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甚明。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固得為再審理由,但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此種偽造變造之情形,應以宣告有罪之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始得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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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始得對於行政法院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甚明。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固得為再審理由,但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此種偽造變造之情形,應以宣告有罪之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始得提起再審之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