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年判字第 71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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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7 年判字第 71 號
判例要旨
主管機關出售公產房地,雖係基於公法為國家處理公務,而其所為出售之行為,則係代表公庫與承購人間訂立私法上之買賣契約,應以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玫而成立。本件原告等承購現住日產房屋,既認為估價過高,而主管機關復不允減價出售,當事人意思表示顯不一致,買賣契約,難期成立。原告等除放棄優先購買權,實行遷讓,依照規定請求償還修理費用外,如有爭執,自屬私法上權義關係之爭執,應向該管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求解決,要不能請求行政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