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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年判字第 71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44 年 12 月 12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955、1047 頁

第一則招商局輪船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調閱其章程,係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而組織之公司。雖其事業之管理,須依照國營事業管理法之規定,係屬另一問題。原告自認為海商法上船員之身份,並提出僱傭契約認可聲請書,以證兩造間之關係為僱傭。則本於僱傭關係而為請求之事項,自不屬於訴願或行政訴訟之範圍。第二則依訴願法第一條提起訴願,或依行政訴訟法第一條提起行政訴訟,須以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官署所為之行政處分有所不服為要件。是一方須為依法組織之中央或地方官署,對外有得為行政處分之權能,而使另一方本於人民之身份,因此行政處分之違法 (或訴願法上之不當) 致其權利 (或訴願法上之利益) 受有損害者,始與法定之要件相符。二者有一不備,無論其屬於私權法律關係或公務上紀律服從關係,均非屬於訴願或行政訴訟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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