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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0 年判字第 793 號

日期 60 年 11 月 29 日

判例要旨

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所稱職工之薪資,係指按期給付之固定酬勞,亦即通常之月薪,固不論盈虧,均須發給,而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第二目,所稱之薪資則兼指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退休金、養老金、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此在各該法條規定甚明,故前者為狹義的薪資,係營利事業費用之一種,後者為廣義的薪資,係對受薪人課徵綜合所得稅之標的,兩者意義不盡相同。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 第 20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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