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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8 年判字第 82 號
判例要旨
按管理公產機構出售國有特種土地,其所為之出售行為,係代表國庫與承購人訂立契約,屬於民法上之買賣關係,若當事人由此發生爭執,自應向該管司法機關提起民事訴訟,以求解決,非可循行政爭訟程序,以求行政救濟。臺灣土地銀行公產代管部係受政府委託,辦理公產租售事宜,其對外所為行為,係屬私經濟上之行為,與有權力服從關係之行政事務不涉。該部之性質,顯亦與就一定之行政事務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之權限之行政官署有別。本件糾紛中既無行政處分存在,兩造間就買賣標的物之範圍發生爭執,自應依民事訴訟程序訴由普通民事法院依據民事法則為之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