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年判字第 85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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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1 年判字第 85 號
判例要旨
訴願法第一條及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所謂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官署所為公法行為中廣義的行政處分而言。若人民對於官署之私法行為有何爭執,則屬關於私權之爭執,屬於民事訴訟範圍,應由普通民事法院受理審判,不得依行政爭訟方法以求救濟。又確定人民之私權即私法上法律關係之存否,應由民事法院依民事訴訟程序行之,行政官署除依法律之特別授權外,無確定人民私權事項之權限。本件既不能認為臺灣省政府財政廳有經法律授權得以確定人民私權之存否,是該廳核定系爭日人股權移轉與謝某之行為為無效,顯非基於公法上之權力關係所為之行政處分,僅係代表國家主張私法上之權利。其基於此項私法上之主張函囑雲林縣政府向原告追收日股股值及歷年租金,雲林縣政府因而通知原告追收,向屬於私法上之請求性質,對原告不生拘束之效力。原告拒絕繳付,即屬人民與官署間因私權發生爭執,原告如欲確定此項法律關係,應向該管民事法院訴請裁判,要無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