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8 年判字第 87 號
判例要旨
契稅條例施行後,在未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凡不動產之典賣、交換、贈與、分割之承受人,乃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人,均應領用官印契紙,完納契稅。又完納契稅,應於賣、典、交換、贈與、分割契約成立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之事實成立後二個月內為之,為契稅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及第十三條前段所明定。此所謂買賣契約,自係指約定一方移轉不動產於他方而他方支付價金之債權契約,而非指移轉不動產所有權之物權契約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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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條例施行後,在未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凡不動產之典賣、交換、贈與、分割之承受人,乃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人,均應領用官印契紙,完納契稅。又完納契稅,應於賣、典、交換、贈與、分割契約成立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之事實成立後二個月內為之,為契稅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及第十三條前段所明定。此所謂買賣契約,自係指約定一方移轉不動產於他方而他方支付價金之債權契約,而非指移轉不動產所有權之物權契約而言。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