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4 年裁字第 9 號
判例要旨
當事人對於行政法院之判決,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所列各款,提起再審之訴,但當事人已在前訴訟中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再審原告主張承租人於其買受後取得補貼,具結退租之事由,已在上次行政訴訟程序中提出主張,本院判決書之事實理由,亦已加以敘述認定,並非未經斟酌。茲所提出之租約切結,不過證明上述承租退租而已,何得謂為新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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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對於行政法院之判決,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所列各款,提起再審之訴,但當事人已在前訴訟中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再審原告主張承租人於其買受後取得補貼,具結退租之事由,已在上次行政訴訟程序中提出主張,本院判決書之事實理由,亦已加以敘述認定,並非未經斟酌。茲所提出之租約切結,不過證明上述承租退租而已,何得謂為新證 。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