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各地農田水利會,依其組織規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係由在水利會區域內之公有耕地管理機關或使用機關之代表人,私有耕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與公有或私有耕地之承租人或永佃權人為會員,顯係水利法第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指之水利自治團體,並非地方行政官署。其所發會費徵收通知單,自非地方官署本於行政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原告對之提起訴願,顯屬不合。
廢 49 年判字第 92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49 年 09 月 21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80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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