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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年裁字第 95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4 年裁字第 95 號

日期 54 年 12 月 10 日

判例要旨

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三條之規定,在行政訴訟無準用之餘地,本院原判決依據再審原告所提出之統一發票及合約書照片之記載,予以審理認定,原無對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之情事,且再審原告根本亦不得援引上開規定,執以為再審理由。

注意事項:適用時應注意釋字第二一三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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